利用职务之便敛财 东窗事发蹲守监狱
孙立新
近日,双峰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八十五万元。
尹某先后任涟钢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兼环保厂厂长,2006年1月起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下属二级企业负责人或员工 、业务往来单位负责人的贿赂计1158494.6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尹某还伙同陈某、戴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环保厂资金76500元。
法院认为,尹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尹某的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