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装水涨价惹纠纷 工商介入得调解
金宏志
“一百元是小事,然而能得到这样的处理,我心满意足,谢谢你们了!”6月25号下午,消费者彭女士从某桶装水公司负责人手里接到100元时,对为她调解的工商干部如是说。
2012年12月份,彭女士交押金200元,与某桶装水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提供全新饮水机和桶装水桶,以每桶5元的价格为彭女士店铺长期供应饮用水。今年6月份,桶装水公司要求每桶涨价1元,否则不予供水。彭女士很气愤,认为公司随意涨价侵犯了她的权益,不愿继续订购该公司的桶装水,要求将其200元押金退还。但该公司以物价上涨、贴本销售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发生纠纷,彭女士无奈中于6月23日向12315投诉,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县工商局永丰工商所调解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基本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的规定,调解人员指出,桶装水公司不得随意涨价,要涨价也应经得消费者同意,否则就可解除协议。彭女士因涨价已不愿继续订购该公司的桶装水,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退还彭女士所交的押金。经调解,公司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解除协议,退押金100元。调解人员提醒双方换位思考适当作出让步。彭女士从饮水机设备用了半年多的角度考虑,同意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