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现对辖区内办理消防行政审批项目材料受理及申报人员作出调整,现就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材料受理说明
双峰县公安消防大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消防行政审批申请,凡是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均不得作为消防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如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资料、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严禁违法增设消防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凡是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行政审批申请,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二、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大队消防受理窗口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的提示。从今年7月份开始,大队所有消防行政审批均应填写《消防审批项目申报联系人身份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逐级备案,由上级防火监督部门每月在湖南消防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总队、支队防火监督和纪检部门对备案的《调查表》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消防工程公司、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等非建设单位人员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的,对消防窗口受理人员进行警示,发现消防工程公司、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多次代办、多地代办消防行政审批手续等情况的开展调查。
三、明确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的适用标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配置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该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的适用标准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凡是符合该国家标准要求且满足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的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均可在公众聚集场所中使用。
四、废止有关文件
以下文件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
1、《关于国家消防技术实际应用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消﹝2010﹞50号),2010年6月11日发布。
2、《关于执行消防技术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消﹝2012﹞240号),2012年10月29日发布。
双峰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